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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大师状告万达紫砂壶建筑案开庭 三大争议引关注

时间:2015-06-02 来源:http://www.zisha.com

   2014年2月初,无锡万达城紫砂壶建筑因造型独特成为网友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随后该建筑还获颁“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证书,成为“世界最大的紫砂壶造型建筑”。4月16日,@宜兴月报 微博爆料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以“该建筑物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无锡中院递交诉状。随后,宜兴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宜兴发布 证实了该消息,紫砂壶建筑再度引发各界关注。

  2015年1月5日下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状告无锡万达城紫砂壶建筑侵权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新浪无锡小编旁听了庭审全过程。由于建筑物因“复制”紫砂工艺作品而产生跨界著作权纠纷在国内尚属首例,原被告双方就三大关键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且不同意调解。最终,无锡中院决定择日宣判此案。

  争议一:紫砂壶建筑是否模仿了汪寅仙的神鸟出林壶?

  本案的起因是2014年3月1日,汪寅仙老人在当天的《新华日报》上看到了无锡万达城紫砂壶建筑的新闻,觉得外观酷似其作品,后来还进行了实地察看,最终委托律师提交了诉状。所以,本案的第一大争议便是紫砂壶建筑是否模仿了汪寅仙的神鸟出林壶。

  庭审中,原告汪寅仙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汪寅仙大师从艺50多年,在国内艺术界具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作品不仅屡获国家级大奖,还做为国礼赠送给多国领导人。其于1990年创作了神鸟出林壶,不但刊登在了多本公开出版物上,还有一把被故宫博物院收藏,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此同时,此壶于2007年向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汪寅仙对此壶享有唯一著作权。万达城的紫砂壶建筑造型酷似神鸟出林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

  被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表示,紫砂壶建筑至少有六处与神鸟出林壶明显不同之处,如建筑的壶嘴并不似鸟嘴、建筑没有壶盖、建筑整体形状并不是神鸟出林壶所表达的“昂首站立的神鸟”等。被告解释称,紫砂壶建筑的灵感源自紫砂壶的器形,形似紫砂壶中常见的球形壶,并没有以某一把特定的壶作为原型。同时,从该建筑曾举办的盛典标题“壶天胜景”可以看出,该建筑取《后汉书·方术传下·费长房》中“壶天”的寓意,并没有任何与“神鸟出林”相似之处。

龙香(宁静)

毛国强作品《龙香》

  争议二:建筑物“复制”紫砂工艺作品能不能算侵权?

  作为国内首例建筑物因“复制”紫砂工艺作品而产生跨界著作权纠纷案。在建筑物“复制”紫砂工艺作品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上,双方的分歧也十分明显。

  被告认为,汪寅仙的神鸟出林壶属于实用手艺术品,而展示中心(即紫砂壶建筑)属于建筑作品,其设计难度远高于手工艺品,需要多个团队合力方能完成,后者如此复杂的设计和建造过程,想要简单“复制”前者是不现实的。同时,紫砂壶建筑和神鸟出林壶的作用完全不同、构思和表达也完全不同,两者并没有构成类似于正版书和盗版书的竞争关系,而且在《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定义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等,很显然都不符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原告则表示,作为跨界著作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应该考量实用功能之外的美感与艺术性是否高度相似。也就是说,只要该建筑在外观上模仿复制了神鸟出林壶,就应当构成侵权。原告举例了2011年6月21日宣判的“熊猫烟花侵权案”,在该案中,熊猫公司生产的烟花取名“盛放鸟巢”并做成了鸟巢的钢结构形象,北京市一中法一审判决熊猫烟花侵权,要求其赔偿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10万元。原告认为,此案和本次案件有相似之处,熊猫烟花和国家体育场(即鸟巢)的实用功能不同,但是前者在外观上进行了高度模仿,即为侵权。

  争议三:假设判定侵权,那么赔偿金额如何定夺?

  在赔偿方面,原告认为,紫砂壶建筑建成后,吸引了众多游客慕名前往,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只要该建筑持续存在,就将一直构成侵权,基于此,汪寅仙提出了四项要求:1、确认展示中心侵犯了汪寅仙的神鸟出林壶美术作品著作权;2、在全国性报纸上向汪寅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在对壶形建筑物的所有介绍或宣传上面,表明壶形建筑物系模仿神鸟出林壶美术作品而设计建造;4、赔偿汪寅仙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汪寅仙还表示,如果判决侵权赔偿,她将把赔偿款扣除诉讼花费后全部捐献给慈善事业。

  在这一问题上,被告则提出了不同意见。被告称,该建筑本身并非用于营利目的,该建筑上至今也没有任何营利项目,此外,该建筑也没有造成原告在神鸟出林壶方面有任何的经济损失。被告还特别强调,对于界限模糊、独创性高低不易把握的内容,在划分著作权保护边界时,应时刻铭记著作权制度的实用主义色彩和终结目标,区分实用艺术品与一般美术作品的不同特点,避免因司法对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而妨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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